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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丙○○○
戊○○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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