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7年度訴緝字第12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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