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乙○○
被 告 甲○○原名李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