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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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