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交簡上附民,5,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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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戒治所戒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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