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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313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14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15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16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17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18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19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20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21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22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范雅芳即廣安藥局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98年1 月19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原處分字號詳如附表所示)均撤銷。
范雅芳即廣安藥局均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范雅芳即廣安藥局所有車號XC-9327 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交通違規,經臺北縣交通局先後依法舉發,而高雄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
異議人接獲裁決書後,不服上開裁決處分,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二、異議意旨則略以:異議人范雅芳即廣安藥局於民國93年1 月7 日接獲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通知應繳納使用已註銷車輛之罰鍰,始得知名下有輛車號XC-9327 號小自貨車,乃至高雄監理處陳情未購置該車,再向高雄市政府提起訴願。
於陳情訴願過程中得知該車原係曾玉龍所購買,先登記在蔡振聰名下,於89年6 月1 日由林三義再過戶登記至廣安藥局,遂向林三義及曾玉龍提出偽造文書告訴,該車實為曾玉龍所有及使用,爰依法聲明異議,將受舉發之違規歸責於曾玉龍,並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 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㈠登記於異議人名下車號XC-9327 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交通違規,經臺北縣交通局先後依法舉發,而由原處分機關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之事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並有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共10份附卷可稽,是登記於異議人名下車號XC-9327 號自用小客車有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㈡本件異議人主張系爭XC-9327 號自用小客車原係由曾玉龍所購買,借用蔡振聰名義登記,嗣於89年6 月1 日,由曾玉龍向異議人的先生黃建得借用廣安藥局的名義,辦理過戶登記為異議人名義等事實,業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5年簡字第11號簡易判決調查明確,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分別以96年度偵字第11177 號、97年調偵字第20號偵查屬實,並有上開簡易判決書1 份及不起訴處分書2 份在卷足稽,足認系爭車輛實際上確係曾玉龍所有,而借用異議人之名義登記,實際上係由曾玉龍使用,再參以曾玉龍駕駛系爭車輛於90年9 月16日因「未帶行車執照」違規,遭警當場舉發,有高雄市監理處93年1 月14日高市監二字第000853號函文1 紙附卷可佐,益徵系爭車輛之實際駕駛人係曾玉龍,而非異議人甚明。
是異議人辯稱系爭車輛實際所有及使用人為曾玉龍等情,即屬可信。
㈢綜上,參酌上開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係以汽車駕駛人為處罰對象,異議人既已舉證證明如附表所示10件違規事件均非其所為,原處分機關仍予裁罰,即有未恰。
從而,本件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予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
│編│違規時間、│違規事實 │違規法條│裁罰情│裁決日期、│本案案號 │
│號│地點 │ │ │形 │案號 │ │
├─┼─────┼─────┼────┼───┼─────┼─────┤
│ │94年10月3 │在道路收費│道路交通│罰鍰新│98年1月19 │98年交聲字│
│1 │日15時0分 │停車處所停│案件處理│臺幣 │日高市交裁│第313號 │
│ │、台北縣新│車經催繳不│法第56條│300元 │字第裁32CV│ │
│ │莊市○○街│依規定繳費│第2項 │ │P5100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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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4年9月30 │ 同上 │同上 │ 同上 │98年1月19 │98年交聲字│
│ │日18時25分│ │ │ │日高市交裁│第314號 │
│ │、台北縣新│ │ │ │字第裁32CV│ │
│ │莊市○○街│ │ │ │P5099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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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4年9月30 │ │ │ │98年1月19 │98年交聲字│
│ │日7時25分 │ 同上 │同上 │同上 │日高市交裁│第315號 │
│ │、台北縣新│ │ │ │字第裁32CV│ │
│ │莊市○○街│ │ │ │P509928號 │ │
├─┼─────┼─────┼────┼───┼─────┼─────┤
│ │94年9月29 │ │ │ │98年1月19 │98年交聲字│
│4 │日17時38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日高市交裁│第316號 │
│ │、台北縣新│ │ │ │字第裁32CV│ │
│ │莊市○○街│ │ │ │P50977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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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4年9月29 │ │ │ │98年1月19 │98年交聲字│
│ │日7時55分 │同上 │同上 │同上 │日高市交裁│第317號 │
│ │、台北縣新│ │ │ │字第裁32CV│ │
│ │莊市○○街│ │ │ │P50977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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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4年9月28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1月19 │98年交聲字│
│ │日8時0分、│ │ │ │日高市交裁│第318號 │
│ │台北縣新莊│ │ │ │字第裁32CV│ │
│ │市○○街 │ │ │ │P509629號 │ │
├─┼─────┼─────┼────┼───┼─────┼─────┤
│7 │94年9月27 │同上 │ 同上 │同上 │98年1月19 │98年交聲字│
│ │日18時25分│ │ │ │日高市交裁│第319 號 │
│ │、台北縣新│ │ │ │字第裁32CV│ │
│ │莊市○○街│ │ │ │P509459號 │ │
├─┼─────┼─────┼────┼───┼─────┼─────┤
│8 │94年9月27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1月19 │98年交聲字│
│ │日7時15分 │ │ │ │日高市交裁│第320號 │
│ │、台北縣新│ │ │ │字第裁32CV│ │
│ │莊市○○街│ │ │ │P509458號 │ │
├─┼─────┼─────┼────┼───┼─────┼─────┤
│9 │94年9月26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1月19 │98年交聲字│
│ │日7時30分 │ │ │ │日高市交裁│第321號 │
│ │、台北縣新│ │ │ │字第裁32CV│ │
│ │莊市○○街│ │ │ │P509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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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年9月26 │同上 │同上 │同上 │98年1月19 │98年交聲字│
│ │日14時49分│ │ │ │日高市交裁│第322號 │
│ │、台北縣新│ │ │ │字第裁32CV│ │
│ │莊市○○街│ │ │ │P5093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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