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審交訴字第325 號),經原告對被告甲○○及其雇主即被告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工作損失及增加生活上需要等財產上損害,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