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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31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4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高雄市○○區○○路「高博館大廈」住戶,其於民國98年5 月15日下午2 時起至同日下午4 時止之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同日上午某時),因向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即告訴人甲○○申請管委會資料未果,雙方遂起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高博館大廈」大廳內,以「你狗腿子也當的實在太稱職了吧,太稱職了吧」(起訴書誤載為「你狗腿子也當的實在太正直了吧,太正直了吧」)等語,公然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業已與被告成立和解,並於99年3 月11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之告訴,有和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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