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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9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又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㈠「Play Station」(簡稱PS)、「PS」商標圖樣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新力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指定之專用商品,且現均在專用期間內之註冊商標,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前開商品而販賣;
且明知如附表二所示遊戲名稱為「魔界英雄傳」等電腦遊戲軟體光碟共696 片(適用於日商新力公司PS及PS2 電視遊樂器系統),其系統內所儲存之「Library Programs」」電腦軟體,為日商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
又前開遊戲軟體光碟片,於電視遊樂器執行使用時,在電視螢幕畫面會呈現PS、PS2 之商標圖樣,足使消費者誤認該遊戲光碟係日商新力公司所生產、發行。
㈡如附表三所示遊戲名稱為「真三國無雙」等電腦遊戲光碟軟體光碟共22片,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光榮公司)所享有授權發行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
詎仍基於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6年11 月15 日起,在高雄市楠梓區○○○路4巷47號住處,利用該住處之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方式,以「sony ps2」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http ://www .ruten.com .tw )刊登販售「PS2 遊戲片交換」之廣告,並以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之價格出賣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遊戲光碟約60多片與不特定人,並以其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海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作為匯款之用,迨有買家表示有購買意願時,甲○○則寄出遊戲目錄供買家挑選及匯款,甲○○再行燒錄盜版遊戲軟體後寄予買家。
二、甲○○明知如附表四所示之DVD 影視光碟,係該附表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非經上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97年間某日起,於其位於高雄市楠梓區○○○路4 巷47號住處,利用該住處電腦設備,分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之方式或從DVD 出租店承租影音光碟後,使用燒錄機重製之方式,重製如附表四所示之DVD 影視光碟。
三、嗣於同年5 月8 日8 時5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高雄市楠梓區○○○路4 巷47號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電腦主機、燒錄機、外接式硬碟各1 台、空白光碟100 片、光碟棉套140 只、信封20只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及盜版影音光碟等物。
四、證據部分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倒數第5 行「遊戲目錄9 紙」更正為「遊戲目錄7 紙」,並補充「附表四所示告訴人等之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27件、經認證美國著作權局著作權登記證書(PS 及PS2 電視遊樂器系統) 影本2 份、被告甲○○上網IP位址及會員資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五、按商標法第6條規定:「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並非規定須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及』其包裝上...」,是依上開法文所為定義,只要商標附著之客體符合商標法第6條所列物件之一,使用之人具有行銷之目的,即符合所謂之「商標使用」。
而所謂「行銷目的」固包含作為直接消費者選購商品時識別之用,然其範圍非僅限於此。
商標專用權人透過商標與商品之結合,使與該商品接觸之直接消費者或潛在消費者,將彼等接觸該商品後所得對該商品之內容、品質等影響交易意願要素之觀感與該商標結合,作為日後選購該商標所表彰之相關商品之參考,自亦屬商標使用之重要「行銷目的」態樣。
本件前開附表二所列遊戲光碟片於電視遊樂器執行使用時,在電視螢幕畫面所呈現之PS、PS2 商標圖樣,業為消費者所熟識,足以作為表彰該商品一定品質或商譽之保證,且該光碟片已與該等商標結為一體,經由電視遊樂器執行即可於電視螢幕上出現該等商標圖樣,則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將商標權人所享有之商標圖樣燒錄儲存於內之光碟片,性質上仍屬於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所指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無誤。
查本件被告未得如附表二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擅自在其重製之遊戲光碟片中使用其商標圖樣、文字,並進而販賣,自應成立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仿冒商標罪及同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六、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同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被告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則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欄一所為,起訴法條漏未論及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業已載明此部分犯行,自應認此部分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應予以裁判;
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欄二所為,贅引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條文,容有未洽,附此敘明。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本件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之犯行雖係分別數行為,然各該於同一刑事案件中之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其行為具反覆實施性質,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認係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述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以及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及同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另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二所述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與前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2 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七、爰審酌被告為貪圖一時之利,不知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竟重製並販賣前開仿冒之盜版光碟,侵害前揭著作權人及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且犯罪之時間非短,查獲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光碟片非少,有損國家之國際形象,所為實應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其因此所得利益、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業有修正,並於98年12月30日公佈,嗣於99年1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雖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然因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前項(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之規定(嗣於98年1 月21日修正時移列至同條第8項),業經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自98年6 月19日起失其效力,是上開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僅係依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予以明文化,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刑法第41條第8項此一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至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侵害著作權之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均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第1項、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商標註冊資料:
┌──┬───────┬────┬──────┬─────┬─────┐
│編號│ 專用權人 │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 專用期限 │註冊審定號│
│ │ │ │品 │ │ │
├──┼───────┼────┼──────┼─────┼─────┤
│ 1 │新力電腦娛樂股│PS 文字 │磁碟、光碟等│105 年3 月│0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15日 │ │
├──┼───────┼────┼──────┼─────┼─────┤
│ 2 │新力電腦娛樂股│PlayStat│錄有電腦程式│104 年2 月│0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ion │之磁碟、光碟│28日 │ │
│ │ │ │等 │ │ │
└──┴───────┴────┴──────┴─────┴─────┘
附表三︰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
│被侵害著作名稱 │片數│著作財產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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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三國無雙4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真三國無雙3 Empires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真三國無雙3 猛將傳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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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三國無雙3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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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三國無雙2 猛將傳 │2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真三國無雙2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真三國無雙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戰國無雙2 Empires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戰國無雙2 猛將傳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戰國無雙2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戰國無雙 猛將傳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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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戰3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決戰2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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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誌11威力加強版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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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誌9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紅之海2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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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長之野望革新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真三國無雙(PSP1)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三國誌5 (PSP2)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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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誌5 (PSP5)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三國誌6 (PSP11) │1 │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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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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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DVD 影視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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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中文片名 │片│權利人 │
│號│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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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曼哈頓奇緣 │1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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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神鬼奇航3 │2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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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料理鼠王 │1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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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急診室的春天第三季 │4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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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哈利波特2-消失的密室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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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哈利波特-火盃的考驗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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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哈利波特3-阿茲卡班的逃犯│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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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哈利波特-神秘的魔法石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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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來自硫磺島的信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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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結婚糾察隊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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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瞞天過海3︰十三王牌 │1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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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菏頓奇遇記 │1 │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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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最後的蘇格蘭王 │1 │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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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辛普森家庭電影版 │1 │美商20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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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神鬼認證3︰最後通牒 │1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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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玩命關頭3︰東京甩尾 │1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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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RV休旅任務 │1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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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達文西密碼 │1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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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超人集中營 │1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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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長江七號 │1 │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 │
├─┼────────────┼─┼───────────────┤
│21│破綻 │1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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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尖峰時刻3 │1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23│德州電鋸殺人狂 │1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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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夏綠蒂的網 │1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5│關鍵下一秒 │1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6│史瑞克三世 │1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7│索命黃道帶 │2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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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32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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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中文片名 │片│權利人 │
│號│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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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SI犯罪現場 │32│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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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惡靈線索 │1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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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火線衝突 │1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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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火線交錯 │1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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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性愛巴士 │1 │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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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36片│
└────────────────────────────────┘
附表五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1 │電腦主機 │1台 │
├──┼──────────┼───┤
│2 │燒錄機 │1台 │
├──┼──────────┼───┤
│3 │外接式硬碟 │1台 │
├──┼──────────┼───┤
│4 │空白光碟 │100片 │
├──┼──────────┼───┤
│5 │光碟棉套 │140只 │
├──┼──────────┼───┤
│6 │信封 │20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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