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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31072號、第327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及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3 之店員均更正為「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被告先後5 次竊盜犯行,雖行為相同,但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本院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05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5000 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再犯本件竊盜犯行,顯未能知所悔悟、警惕,惟念及被告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且均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在卷可憑,犯罪情節輕微且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而被告亦領有輕度精障之殘障手冊,復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可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31072號
98年度偵字第32747號
被 告 乙○○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26巷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因沒錢購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先後於下列時間,在下列地點,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先於民國98年10月13日20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99號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店招:BALENO,下稱BALENO店)內,趁店員丙○○未注意之際,徒手將該店陳列販賣之長褲5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4,950元,得手後藏放在所攜帶之手提袋內離去。
㈡復於98年10月13日20時32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163號英屬維京群島商莎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店招:莎莎化妝品,下稱莎莎化妝品店)內,趁代理店長丁○○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陳列販賣之CANUS乳液2瓶(價值共999元),得手後,未付款即行離去。
嗣丁○○經客戶告知店內物品遭竊,旋追出屋外,請乙○○留步,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扣得CANUS乳液2瓶及BALENO長褲5件等物,始悉上情。
㈢再於98年10月28日15時許,在高雄市前金區○○○路69號七熹股份有限公司(店招:A+1精品百貨公司,下稱A+1精品百貨公司)1樓內,趁店員甲○○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雅頓牌綠茶沐浴精5瓶(價值共5,000元),得手後,將上開物品攜回高雄市○○區○○街26巷1號住處房間內藏放。
㈣又於98年10月28日17時許,前往上址,趁店員甲○○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雅頓牌綠茶身體乳4瓶(價值共4,000元)得手後,將該等物品攜回上開住處房間內藏放。
㈤後於98年10月28日21時許,再次至上址,趁店員甲○○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沙威隆沐浴乳8瓶(價值共1,672元)得手後,欲離開時,為店員甲○○發現,報警處理,並當場扣得沙威隆沐浴乳8瓶,復經乙○○於98年10月28日22時許,帶同警員至上開住處,當場起出並扣得雅頓牌綠茶身體乳4瓶、沐浴精5瓶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七熹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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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待 證 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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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乙○○警詢時及本│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欄│
│ │署偵查中之自白。 │㈠至㈤所示時間、地點竊│
│ │ │取上開物品之事實。 │
├──┼──────────┼───────────┤
│ 2 │告訴代理人甲○○警詢│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㈢至│
│ │時之指訴。 │㈤所示時煎、地點,竊取│
│ │ │A+1精品百貨公司所有之│
│ │ │沐浴精、身體乳液等物之│
│ │ │事實。 │
├──┼──────────┼───────────┤
│ 3 │被害人即BALENO店店員│⑴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
│ │吳雅潔警詢時之指述。│ 所示時間,曾至被害人│
│ │ │ 吳雅潔任職之BALENO店│
│ │ │ 之事實。 │
│ │ │⑵被害人吳雅潔任職之 │
│ │ │ BALENO店內長褲5件遭 │
│ │ │ 竊之事實。 │
├──┼──────────┼───────────┤
│ 4 │被害人即莎莎化妝品店│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㈡所│
│ │代理店長丁○○警詢時│示時間、地點,竊取莎莎│
│ │之指述。 │化妝品店所有之CANUS乳 │
│ │ │液2瓶之事實。 │
├──┼──────────┼───────────┤
│ 5 │莎莎化妝品店裝設之監│犯罪事實欄㈡所示之犯│
│ │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罪事實。 │
│ │4張。 │ │
├──┼──────────┼───────────┤
│ 6 │98年10月28日被告書立│犯罪事實欄㈢至㈤所示│
│ │之自白書1份。 │之犯罪事實。 │
├──┼──────────┼───────────┤
│ 7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全部犯罪事實。 │
│ │ 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 │
│ │ 所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品目錄表各1份。 │ │
│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 │
│ │ 興分局、搜索扣押筆│ │
│ │ 錄各1份及扣押物品 │ │
│ │ 目錄表2份。 │ │
│ │⑶扣押物品照片9張。 │ │
│ │⑷贓物認領保管單3張 │ │
│ │ 。 │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其先後5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郭 武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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