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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陳秀雲
被 告 陳瑞加(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239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6,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瑞加詐欺案件,因被告嗣於民國99年12月21日死亡,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95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被訴部分不受理。
從而,依照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陳采葳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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