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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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