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3658,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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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3 之2 罪部分,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244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國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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