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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0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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