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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色情光碟片玖拾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72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查扣色情光碟片共計90片,因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所定之物,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472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6年度上職議字第4167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已於97年10月21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4167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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