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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按前揭說明,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附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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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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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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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
│ │(經通緝到案不符 │(經通緝到案不符 │
│ │減刑條件) │減刑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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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02.09 │95.07.02、95.07.0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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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自│高雄地檢95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偵緝│
│訴)年度案號 │偵字第4698號 │字第4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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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 │98年度審簡字第 │
│ │ │26號 │1585號 │
│ ├──┼────────┼─────────┤
│ │判決│98.02.24 │98.05.11 │
│事實審│日期│ │ │
├───┼──┼────────┼─────────┤
│確 定│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 │98年度審簡字第 │
│ │ │26號 │1585號 │
│ ├──┼────────┼─────────┤
│ │判決│98.03.16 │98.06.08 │
│判 決│日期│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數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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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
│ │字第5128號 │字第90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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