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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海角七號」盜版光碟壹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民國97年11月7 日遭查獲,扣得之「海角七號」盜版光碟1 片為被告甲○○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
茲被告上開犯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係以「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
另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著作權法第98條著有規定。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查獲並扣得「海角七號」盜版光碟1 片,嗣其所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564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意旨聲請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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