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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捌捌公克、壹點零柒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80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313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7 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7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至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2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淨重0.198 公克、驗後淨重0.188 公克;
驗前淨重1.086 公克、驗後淨重1.078公克),分有該院97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65號、98年8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79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白色晶體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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