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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毒品、竊盜、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竊盜、偽造文書等六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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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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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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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柒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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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2 月7 日 │ 95年2 月8 日 │ 95年7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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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5年度毒偵字第2812號 │ 95年度毒偵字第2812號 │95年度毒偵字第235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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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後├─────┼───────────┼───────────┼───────────┤
│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588號 │ 95年度訴字第1588號 │ 98年度訴緝字第91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95.08.22 │ 95.08.22 │ 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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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定├─────┼───────────┼───────────┼───────────┤
│之│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588號 │ 95年度訴字第1588號 │ 98年度訴緝字第91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 95.12.11 │ 95.12.11 │ 98.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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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6年度執字第736 號 │ 96年度執字第736 號 │ 98年度執字第122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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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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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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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叁月 │ 有期徒刑叁月 │ 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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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07月03日 │ 95年07月03日 │ 95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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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5年度偵字23513號 │ 95年度偵字23513號 │ 95年度偵字23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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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訴緝字第92號 │ 98年度訴緝字第92號 │ 98年度訴緝字第92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98.06.30 │ 98.06.30 │ 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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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定├─────┼───────────┼───────────┼───────────┤
│之│案 號│ 98年度訴緝字第92號 │ 98年度訴緝字第92號 │ 98年度訴緝字第92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 92.07.27 │ 92.07.27 │ 9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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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執行指揮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8年度執字第12235號 │ 98年度執字第12235號 │ 98年度執字第122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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