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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3 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竊盜等2 罪(附表一編號1 、2 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282號、97年度審簡字第68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178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附表一編號3 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238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二編號1 、2 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238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2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5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4 份、裁定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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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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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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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97.09.10 │97.09.20 │97.09.10 │
│日 期│ │ │ │
├──────┼────────┼────────┼────────┤
│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速│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51號 │字第27119號 │偵字第8913號、98│
│ │ │ │年度毒偵字第 │
│ │ │ │152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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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簡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
│最 後│ │2282號 │6821號 │5238號、98年度審│
│ │ │ │ │訴字第1482號 │
│事實審├──┼────────┼────────┼────────┤
│ │判決│97.11.27 │97.12.04 │98.05.26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 │
│ ├──┼────────┼────────┼────────┤
│ │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 │97年度審簡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
│確 定│ │2282號 │6821號 │5238號、98年度審│
│ │ │ │ │訴字第1482號 │
│判 決├──┼────────┼────────┼────────┤
│ │判決│97.12.29 │98.01.19 │98.06.15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更字第1708號 │更字第1708號 │字第9713號 │
│ ├────────┴────────┼────────┤
│ │編號1、2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787號│與附表二編號1 曾│
│ │定應執行刑7月 │定應執行刑1 年2 │
│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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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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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98.02.21 │98.03.12 │ │
│日 期│ │ │ │
├──────┼────────┼────────┼────────┤
│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913號、98│偵字第2183號 │ │
│ │年度毒偵字第1524│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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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 │ │
│最 後│ │5238號、98年度審│1956號 │ │
│ │ │訴字第1482號 │ │ │
│事實審├──┼────────┼────────┼────────┤
│ │判決│98.05.26 │98.06.23 │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 │ │
│ ├──┼────────┼────────┼────────┤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 │ │
│確 定│ │5238號、98年度審│1956號 │ │
│ │ │訴字第1482號 │ │ │
│判 決├──┼────────┼────────┼────────┤
│ │判決│98.06.15 │98.07.20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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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
│備 註│字第9713號 │字第1116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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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附表一編號3 曾│ │ │
│ │定應執行刑1 年2 │ │ │
│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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