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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1 、2 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23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3 、4 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91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7 、8 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再因犯詐欺等3 罪(附表編號5 、6 、9 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6637號、98年度審訴字第1145號、97年度易字第115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4 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6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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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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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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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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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07.12 │97.07.12 │97.07.23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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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500號 │偵字第6500號 │偵字第66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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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
│最 後│ │4238號 │4238號 │3911號 │
│事實審├──┼────────┼────────┼────────┤
│ │判決│97.11.28 │97.11.28 │98.03.06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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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
│確 定│ │4238號 │4238號 │3911號 │
│判 決├──┼────────┼────────┼────────┤
│ │判決│98.03.02 │98.03.02 │98.03.30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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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4131號 │字第4131號 │字第5389號 │
│ ├────────┴────────┼────────┤
│ │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編號3、4已定應執│
│ │ │行刑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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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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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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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8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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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07.25 │97.04.29 │97.12.22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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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603號 │字第26388、30269│偵字第628號 │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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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簡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 │
│最 後│ │3911號 │6637號 │1145號 │
│事實審├──┼────────┼────────┼────────┤
│ │判決│98.03.06 │98.03.30 │98.05.14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簡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 │
│確 定│ │3911號 │6637號 │1145號 │
│判 決├──┼────────┼────────┼────────┤
│ │判決│98.03.30 │98.07.03 │98.06.08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5389號 │字第10388號 │字第9104號 │
│ ├────────┼────────┼────────┤
│ │編號3、4已定應執│ │ │
│ │行刑有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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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8.01.15 │98.01.15 │97.06.13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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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39號 │偵字第639號 │字第172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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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易字第1159│
│最 後│ │1493號 │1493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06.01 │98.06.01 │98.05.27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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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易字第1159│
│確 定│ │1493號 │1493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8.06.22 │98.06.22 │98.06.29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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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10192號 │字第10192號 │字第10181號 │
│ ├────────┴────────┼────────┤
│ │編號7、8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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