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3794,200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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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OUIS VUITTON MALLETIER」皮夾壹只,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4 月間,在「露天」拍賣網站拍賣仿冒之物品,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1724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應依商標法第83條宣告沒收,爰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犯前2 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業據不起訴確定,有處分書1 份在卷可查,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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