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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真三國無雙3 猛將傳」盜版光碟壹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民國96年6 月8 日遭查獲,扣得之「真三國無雙3 猛將傳」盜版光碟1 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而被告上開犯行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查獲並扣得「真三國無雙2猛將傳」盜版光碟1 片,嗣其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3155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8年8 月22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業據本院查閱全案卷宗無誤,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本件聲請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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