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3842,200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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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8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4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5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又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第一級毒品無訛,又該毒品之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檢(鑑)驗結果  │     鑑定書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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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
│    │包(含包裝袋壹只)│洛因成分,檢驗前淨│8 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
│    │                  │重0.059 公克、檢驗│第7963號濫用藥物成品│
│    │                  │後淨重0.050 公克  │檢驗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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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拾貳包(各含包裝袋│洛因成分,合計淨重│實驗室97年8 月21日調│
│    │壹只)            │2.99公克(空包裝總│科壹字第09723034150 │
│    │                  │重4.69公克)      │號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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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    │柒包(各含包裝袋壹│洛因成分,合計淨重│實驗室97年7 月24日調│
│    │只)              │2.13公克(空包裝總│科壹字第09723031220 │
│    │                  │重4.74公克)      │號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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