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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2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合併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均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5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1 份、刑事宣示判決筆錄2 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足堪認定,本院核認前揭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仁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附表:受刑人應定執行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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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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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 │制條例 │制條例 │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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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 3│有期徒刑 7│有期徒刑 3│有期徒刑 8│有期徒刑 4│
│ │月 │月 │月 │月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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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97年8 月22│97年9 月19│97年9 月19│97年11 月5│97年11 月6│
│ │日 │日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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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臺灣高雄地│
│年度案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 │署97年度偵│署97年度毒│署97年度毒│署97年度毒│署97年度毒│
│ │字第 28943│偵字第8583│偵字第8583│偵字第9276│偵字第9276│
│ │、34753號 │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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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審簡│97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
│實│ │字號第 264│字第5147號│字第5147號│字第9號 │字第9號 │
│審│ │號 │ │ │ │ │
│ ├──┼─────┼─────┼─────┼─────┼─────┤
│ │判決│98年1 月14│98年3 月10│98年3 月10│98年3 月10│98年3 月10│
│ │日期│日 │日 │日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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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
│定├──┼─────┼─────┼─────┼─────┼─────┤
│判│案號│98年度審簡│97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98年度審訴│
│決│ │字號第 264│字第5147號│字第5147號│字第9號 │字第9號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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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98年2 月14│98年4月6日│98年4月6日│98年4月6日│98年4月6日│
│ │確定│日 │ │ │ │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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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上開編號2 、3 等罪曾經│上開編號4 、5 等罪曾經│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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