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3936,200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4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國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