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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9 月2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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