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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有如附表所示檢驗報告附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第一級毒品無訛,又該毒品之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俊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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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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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檢(鑑)驗結果 │ 鑑定書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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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
│ │渣袋壹包(含包裝袋│洛因成分 │6 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
│ │壹只) │ │第7339號濫用藥物成品│
│ │ │ │檢驗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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