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4028,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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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6號、97年度審簡字第2959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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