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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9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
而本件扣案之違反著作權法之物,因屬著作權法第98條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固有明文。
惟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於審理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09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在卷可稽。
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雖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所用之物,然並非違禁物,亦非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 數量 │
├──┼──────┼───┤
│ 1 │遙控器 │ 2個 │
├──┼──────┼───┤
│ 2 │點將牌點唱機│ 1個 │
├──┼──────┼───┤
│ 3 │點歌本 │ 1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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