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4039,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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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共計淨重壹點壹玖公克,共計空包裝重壹點參參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前毛重壹點參公克,驗後毛重壹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1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3年10月8 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51號前為警查獲,並在被告身上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共計淨重1.04公克,共計空包裝重1.18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 包(驗前毛重1.3 公克,驗後毛重1.2 公克),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3年12月21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高雄市○○路與七賢路口為警查獲,並在被告身上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15公克,空包裝重0.15公克),嗣被告經強制戒治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5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警方報告書2 份及該署不起訴處分書 1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結果,分別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14日、94年3 月9 日鑑定通知書各1 紙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3年12月14日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參(95年度聲沒字第820 號卷第2 至4 頁),係屬違禁物無誤。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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