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4050,200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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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查受刑人乙○○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0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乙○○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所通知,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執行拘提亦無著,又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8年9月9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收受刑事案款通知1紙、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紙及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詢問執行科公務電話紀錄各1 紙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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