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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98年9 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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