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4055,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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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竊盜罪之宣告刑拘役40日,於民國97年5 月28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受刑人附表編號2 之竊盜罪,既在附表編號1 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該二罪本應依數罪併罰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犯罪所科處之拘役縱已經執行完畢,但就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仍應認該罪尚未執行完畢,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國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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