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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賭博等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受刑人緩起訴處分期滿,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688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是本件聲請核屬有當,爰裁定沒收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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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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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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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玩機台「劍虎」1 台│當場賭博之器具 │
│(含IC板1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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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資新台幣6,340元 │在賭檯之財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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