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4099,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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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貳捌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1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6年3 月11日下午3 時許,在高雄市小港區○○○路與中林路口為警查獲,並在被告身上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檢驗前淨重0.028 公克,檢驗後淨重0.001 公克),嗣被告經強制戒治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4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警方報告書及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6年4 月2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97年度聲沒字第440 號卷第3 頁),係屬違禁物無誤。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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