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4133,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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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98年度易字第496 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

編號2 :98年度審簡字第3848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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