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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等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10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曾經本院98審聲18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表編號3 ~10曾經本院98審易字第11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97年9 月1 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受刑人邱忠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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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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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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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 │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 │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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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97年2月18日 │ 97年2月19日 │ 97年2月29日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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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820號 │偵字第2711號 │字第28216 、2569│
│ │ │ │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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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 │97年度審訴第2197│98年度審易字第 │
│最 後│ │2988號 │號 │1159號 │
│事實審├──┼────────┼────────┼────────┤
│ │判決│ 97年7月31日 │ 97年9月11日 │ 98年7月1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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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易字第 │
│確 定│ │2988號 │2197號 │1159號 │
│判 決├──┼────────┼────────┼────────┤
│ │判決│97年9月1日 │97年10月16日 │98年8月10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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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15875 號(98│字第17964 號(98│字第12472號 │
│ │執緝第1355號) │執緝135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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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2 曾經本院98年審聲字第18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0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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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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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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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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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年5月27日 │97年6 月至7 月間│97年6 月至7 月間│
│日 期│ │某日 │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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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8216 、2569│字第28216 、2569│字28216、25695號│
│ │5號 │5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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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98年度審易字第11│98年度易字第1159│
│最 後│ │59號 │59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 98年7月1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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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 │98年度審易字第 │98年度審易字第 │
│確 定│ │1159號 │1159號 │1159號 │
│判 決├──┼────────┼────────┼────────┤
│ │判決│98年8月10日 │98年8月10日 │98年8月10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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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12472 號 │字第12472 號 │字第12472 號 │
│ │ │ │ │
│ │ │ │ │
│ ├────────┴────────┴────────┤
│ │編號3 至10經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159號判決定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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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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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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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有期徒刑2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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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年4 月至5 月間│97年6 月至7 月間│97年5 月至6 月間│
│日 期│某日 │某日 │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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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8216 、2569│字第28216 、2569│字第28216 、2569│
│ │5號 │5 號 │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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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98年度審易字第 │98 年度審易字第 │
│最 後│ │59 號 │1159號 │1159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98年7月10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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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 │98年度審易字第 │98年度審易字第 │
│確 定│ │1159號 │1159號 │1159號 │
│判 決├──┼────────┼────────┼────────┤
│ │判決│98年8月10日 │98年8月10日 │98年8月10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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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12472 號 │字第12472 號 │字第12472 號 │
│ ├────────┴────────┴────────┤
│ │編號3 至10經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159號判決定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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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 │
├──────┼────────┼────────┼────────┤
│罪 名│ 竊 盜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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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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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年7月間某日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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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 │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8216 、2569│ │ │
│ │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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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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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 │ │ │
│最 後│ │1159號 │ │ │
│事實審├──┼────────┼────────┼────────┤
│ │判決│98年7月10日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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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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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 │ │ │
│確 定│ │1159號 │ │ │
│判 決├──┼────────┼────────┼────────┤
│ │判決│98年8月10日 │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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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8年度執│ │ │
│備 註│字第12472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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