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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即具保 人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2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其本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其本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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