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自,36,2009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自字第36號
自 訴 人 丙○○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乙○○詐欺等案件,並未委任律師
為代理人提起自訴,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未補正則為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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