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訴,3212,200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方錦源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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