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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3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2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376號裁定其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013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2 月20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0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即於93年、94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等4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及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653號、93年度簡字第6023號、94年度簡字第31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6 月確定,上開4 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另於95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6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經與前開有期徒刑1 年8 月接續執行,於96年4 月1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7年1 月6 日因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6 月28日中午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鎮61號之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於98年6 月28日下午8 時20分許,在高雄市鎮61號住處,因另案經通緝為警查獲,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獲悉上情。
二、證據: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7 月9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各1 紙;
㈡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3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013號裁定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又因施用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刑確定,是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曾於5 年內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本案已屬3 犯以上,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五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
㈡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被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於93年、94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等4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及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1653號、93年度簡字第6023號、94年度簡字第31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6 月確定,上開4 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另於95年間,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6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經與前開有期徒刑1 年8 月接續執行,於96年4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97年1 月6日因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前經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竟不知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其施用毒品不僅危害自身身心健康,亦間接危害治安,被告因求職不順、失志而施用毒品,其依賴毒品逃避現實之行為實不足取,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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