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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48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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