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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9 月25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開庭進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國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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