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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3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388 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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