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