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易,1521,2010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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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 月8 日下午5 時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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