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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980424押)
選任辯護人 楊櫻花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4 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8年7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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