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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律師
李錦臺律師
陳奕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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