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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21日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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